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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指導——集體財產范圍

2012-09-05 20:0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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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根據所有人身份不同,可以分為農村集體所有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集體財產是廣大人民群眾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fā)展集體經濟和實現(xiàn)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確認集體財產的范圍,對保護集體的財產權益,維護廣大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已經對集體財產的范圍做了規(guī)定,如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一)法律規(guī)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物權法保護集體所有權,首先要確定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即集體財產的范圍,這是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條依據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范圍做出了規(guī)定。

 ?。ㄒ唬┻@里首先要明確集體財產所有權主體是集體

  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曾有意見認為,集體所有的財產可以適用本法關于共有的規(guī)定。我們研究認為,集體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對一項財產享有權利,如兩人出資購買一輛汽車,子女共同繼承一棟房子等。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都有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體的成員不能獨自對集體財產行使權利,離開集體時不能要求分割集體財產。

 ?。ǘ┘w所有財產主要包括

  1.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土地是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對廣大農民來說,土地是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自然資源中最基本、最寶貴的資源,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在我國,土地公有制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礎和核心,我國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是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同的規(guī)定。關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兩點需要說明一下:一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只有農民集體,城鎮(zhèn)集體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二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也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除了土地外,根據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根據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屬于集體所有。如森林法第三條規(guī)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條規(guī)定,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2.集體所有的集體企業(yè)的廠房、倉庫等建筑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生產設施;水庫、農田灌溉渠道等農田水利設施;以及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公益設施。需要說明的是,這里集體所有的財產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集體自己出資興建、購置的財產;二是國家撥給或者捐贈給集體的財產。

  3.除上述幾種常見的集體財產外,集體財產還包括集體企業(yè)所有的生產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村建公路、農村敬老院等,本條不可能一一列舉,因此還規(guī)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以對上述規(guī)定的補充。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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