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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損害

2012-09-05 17:13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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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三條都是從義務的角度寫的,即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為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動產負容忍義務,即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從使用一方來講,在行使相鄰權的同時,也要負盡量避免對被使用的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義務,在無法避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要給予賠償,這也是公平合理原則的體現(xiàn)。

  利用相鄰土地引水、排水可能無法避免給相鄰土地的權利人造成損失,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或方法進行引水或者排水,仍有損害的情況下,要給予相鄰土地的權利人以補償。參照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的規(guī)定,關于用水、排水的補償有以下幾項:

  一是,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干涸,或排泄家用、農工業(yè)用之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低地。但應擇于低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高地所有人,對于低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條)。

  二是,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設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條)。

  三是,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于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穢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請求回復原狀;但不能回復原狀者,不在此限(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

  四是,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巨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予有余之水(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三條)。

  利用相鄰土地通行,一般都會對相鄰土地的權利人造成損害,特別是在相鄰土地上開路的情況下,損害是避免不了的,享有通行權的人必須給予補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參照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關于通行補償?shù)囊?guī)定:一是,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lián)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二是,有通行權人,于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

  關于必須利用相鄰不動產鋪設管線的,應選擇相鄰不動產損害最小之處所或方法進行,并按照損害的大小,給予補償。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巨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設。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并應支付償金。”

  關于在自己的土地上進行建筑活動,而有必要臨時使用相鄰土地、建筑物,如有損害,應當對相鄰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給予補償。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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