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整理:留置權的一般規(guī)定
(一)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這時,債權人便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便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種擔保形式。留置權設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平原則,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物權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經對留置權做了規(guī)定,如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擔保法則專設“留置”一章,共七條。其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合同法也分別規(guī)定了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
?。ǘ┢渌麌液偷貐^(qū)有關留置權的規(guī)定
各個國家和地區(qū)法律中有關留置權的規(guī)定差異頗大。大陸法系國家主要形成了債權留置權和物權留置權兩種不同的留置權制度,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留置權的規(guī)定則別具一格。
1.債權留置權。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等國采取債權留置權制度。留置權只是債權效力的延伸,債權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前,對已占有的債務人之物有拒絕給付的權利,但沒有直接支配的權利。
2.物權留置權。瑞士、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留置權是債權人為擔保債務獲得清償而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享有的一種獨立的法定擔保物權。在瑞士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留置權具有變價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兩項效力;但在日本,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這兩項效力。
3.英美法上的留置權。英美法上的留置權種類繁多,共有三十多種,主要包括普通法上的留置權、衡平法上的留置權和海上留置權。普通法上的留置權以物的占有為條件,又稱占有的留置權,類似于大陸法系中的物權留置權;后兩種留置權則不以物的占有為必要。
?。ㄈ┝糁脵嗟奶卣?/p>
物權法規(guī)定的留置權具有以下幾項特征:
1.從屬性。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為從屬于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法定性。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在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受償。
3.不可分性。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xiàn)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全部留置財產行使權利,不受債權分割或者部分清償以及留置財產分割的影響。當然,為了公平起見,依據(jù)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債權人留置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而不應留置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全部動產。
?。ㄋ模┝糁脵嗯c其他類似權利的比較
1.留置權與抵押權
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為標的物。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fā)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
(2)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有企業(yè)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權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xiàn)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xiàn)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抵押權只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押權不因這兩種原因而消滅。
2.留置權與動產質權
留置權和動產質權都是擔保物權,且都以動產為標的物,以占有動產為要件,外觀上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qū)另11主要在于:
(1)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動產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fā)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
(2)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權占有動產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動產質權占有動產的原因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
?。?)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有企業(yè)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產質權則無此限制。
?。?)權利的實現(xiàn)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xiàn)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動產質權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xiàn)質權。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動產質權不因此種原因而消滅。
3.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權利。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基于公平原則而產生,兩者也可以并存。其區(qū)別主要在于:
?。?)性質不同。留置權屬于物權,以物的支配為內容,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一種效力,只能對合同對方當事人行使,不能對抗第三人。
?。?)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能拒絕給付的種類則沒有限制。
?。?)發(fā)生原因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是雙務合同的當然結果。
?。?)所保護的債權不同。留置權所保護的債權,與留置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法律關系即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則無此限制;履行抗辯權所保護的債權,必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且雙方當事人之間需有對價關系存在。
?。?)效力不同。留置權的效力在于對抗債務人的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留置權人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就其價金優(yōu)先受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于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債務履行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絕其享有的履行請求,但沒有積極實現(xiàn)自己債權的手段。
(6)消滅的原因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要對方的債務不履行便不會消滅。
4.留置權與抵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了抵銷權。所謂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到期債務時,雙方可以按照相同數(shù)額互相折抵充銷債務的權利。留置權與抵銷權的目的都在于避免債務履行中的不公平現(xiàn)象。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留置權為擔保物權;而抵銷權為形成權。
?。?)目的不同。留置權的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抵銷權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重復給付所造成的浪費。
?。?)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銷權的標的物可以為一切適于抵銷的債權債務。
?。?)效力不同。留置權僅具有留置效力和優(yōu)先受償效力,并不能直接使雙方債權債務歸于消滅;而抵銷權有因抵銷而使雙方債權債務在抵銷范圍內確定消滅、終局消滅的效力。
?。?)權利的實現(xiàn)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留置權人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就其價金優(yōu)先受償;而抵銷權的行使只需向對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
?。?)消滅原因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銷權不因這些原因而消滅。
?。ㄎ澹┝糁脵喑闪⒌囊?/p>
1.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要行使留置權,必須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這個要件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必須是動產。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債權人占有的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第二,必須債權人占有動產。債權人的這種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間接占有。但單純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權。如占有輔助人雖持有動產,卻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權。第三,必須合法占有動產。債權人必須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債務人動產,如基于承攬、運輸、保管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動產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不得留置,如債權人以侵權行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除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以外,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fā)生處于同一法律關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時留置權成立。如果保管人對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債權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該留置權不能成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債權人對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并不能當然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還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全部履行為要件。如果債權未到期,那么債務人仍處于自覺履行的狀態(tài)中,還不能判斷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