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整理:房產稅收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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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1.契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2.契稅的征稅范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包括以房產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3.契稅的計稅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4.契稅的稅率
契稅實行幅度比例稅率。契稅的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范圍內,按照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6.契稅的減免稅優(yōu)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7.契稅的申報繳納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契稅應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繳納。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