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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地產(chǎn)估價師知識點整理:拆遷估價糾紛調(diào)處

2012-08-30 11:58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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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調(diào)處途徑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nèi),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ǘ┕纼r技術鑒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nèi),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jù)、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ㄈ┕纼r專家委員會及其工作機制

  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城市的市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房地產(chǎn)估價行業(yè)自律性組織,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及房地產(chǎn)、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后,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shù)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鑒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原估價機構應當配合估價專家委員會做好鑒定工作。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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