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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出讓方式

2012-08-17 11:33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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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讓方式

  方式(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協(xié)議

  應采用招拍掛的情形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五類)

  其它性質(zhì),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0.出讓的一般規(guī)定(招拍掛的共同要求)

  招拍掛都必須發(fā)布公告

  招拍掛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guī)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

  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chǎn)業(yè)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底價

  標底或底價不得低于國家最低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該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應保密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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