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四種情況)
期限屆滿的處理
住宅-期限屆滿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
期限屆滿前提前收回
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應對其上的房屋及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機關決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觸犯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司法機關決定沒收財產(chǎn),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標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拋棄而終止(權利人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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