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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2012-08-17 11:28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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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四種情況)

  期限屆滿的處理

  住宅-期限屆滿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

  期限屆滿前提前收回

  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應對其上的房屋及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機關決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觸犯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司法機關決定沒收財產(chǎn),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標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拋棄而終止(權利人不要了)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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