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劃撥的范圍
劃撥的范圍(六類)
國家機關用地
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劃撥土地的轉讓
轉讓的兩種形式
由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
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凡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的,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fā)建設或轉讓的
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不宜辦理出讓的,可行實租賃
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
因抵押劃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并向國家繳納地價款
劃撥土地的收回(七種情況)-無償收回土地時對地上物應給予補償
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規(guī)劃要求
司法部門沒收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2年未使用
不按批準用途使用
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
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過60日,土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