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yè)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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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yè)年限 |
職業(yè)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y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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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專 業(yè)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yè)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8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8年 |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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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yè)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yè)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yè)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yè)建筑與環(huán)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yè)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yè)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飘厴I(yè)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yè)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yè)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yè)大學本科、?飘厴I(yè)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yè)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yè),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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