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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復習指導:施工許可制度

2012-05-15 17:3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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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許可制度

  建設部于2001年6月重新發(f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fā)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3)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quán)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guī)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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