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水利水電管理與實務》復習指導三(13)
1F420043掌握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一、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對于工程分包單位的將工程再次分包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明令禁止的。
二、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根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guī)定》(水建管[2005]304號),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yè)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yè)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yè)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發(fā)包給其他企業(yè)或組織完成的活動。分包單位(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或勞務作業(yè)的企業(yè)或組織。分包單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職責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承攬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須具有與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業(yè)務。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時間
3.項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人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5.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對分包項目所進行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的監(jiān)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6.分包人應當設計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7.禁止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8.本單位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聘用合同必須由承包人單位與之簽訂;
(2)與承包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
?。?)承包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證明其為承包人單位人員身份的文件。
9.分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禁止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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