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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產(chǎn)估價師《相關(guān)知識》復習資料(14)

2011-08-01 15:2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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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訴訟時效掌握

  1、概念: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權(quán)利,失去保護。

  2、訴訟時效期間:法定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2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1年;身體、商品質(zhì)量、租金、寄存財物;

  3年;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

  最長、長期:20年。

  ☆: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訴訟時間的中止、中斷、延長:

  中止——暫停、已過時間有效;

  中斷——已過時間無效,時間重新計算;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中斷。又不履行,重新

  延長——法院判定。

  六、民事責任——違反義務、承擔責任、對后果負責

  主動承擔:10種;不主動承擔——制裁(實行懲罰或強制)。

  七、合同分類掌握

  1、典型、非典型;法律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買賣、借款等;

  2、雙務、單務:雙方享有,一方享有——沒有抗辯權(quán)。

  3、有償、無償:是否得到利益;

  4、諾成、實踐:諾成合同——不要物;

  實踐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

  5、要式、不要式:要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

  不要式——不采用特定形式。

  6、主、從: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

  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從——不能單獨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

  比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貸款合同為從合同,債權(quán)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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