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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十章(8)

2011-08-02 10:48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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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契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權屬轉移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權屬轉移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5. 契稅的課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發(fā)生產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36. 契稅的計稅依據(四種情況)

  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以稅務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以價格差額作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稅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37. 契稅的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各地適用稅率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38. 契稅納稅環(huán)節(jié)和納稅期限

  納稅環(huán)節(jié)

  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

  納稅期限

  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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