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六章(2)
5. 房地產轉讓的方式與實質
合法的轉讓方式(只要權屬發(fā)生變更,即視為轉讓)
買賣
贈與
房地產作價入股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fā))
企業(yè)被收購、兼并或合并
以房地產抵債的
其它
實質
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
房屋所有權和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6. 房地產轉讓條件
轉讓的一般條件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投資開發(fā)的,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
屬于成片開發(fā)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不得轉讓的情形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
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
7. 房地產轉讓的程序 (六步曲)
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當事人在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
管理部門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xiàn)場查勘和評估
當事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核發(fā)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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