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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產估價師《相關知識》復習資料(13)

2011-08-01 15:21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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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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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行為能力: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獨立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分三種: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正常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歲及,,,,對自己的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

  3、監(jiān)護:是職責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其他權力——保護、監(jiān)督;

  法定、指定、遺囑、自愿來確定。

  4、宣告失蹤和死亡:

  宣告失蹤——下落不明滿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滿2年的。

  (三)合伙:法律特征:(1)具有團體性;(2)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務。與法人的最大區(qū)別

  四、代理掌握

 ?。ㄒ唬└拍睿禾嫠巳プ鳛?,產生的后果由他人負責。

  “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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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復代理: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

  本代理復代理

  3、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訴訟法人的代理:代理的內容不同。

 ?。ㄈ┐黻P系: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

  內部外部

  (四)代理權、代理行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守兩個原則:

  A.最大利益;

  B.不得濫用權利。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的行為,應該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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