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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七章(3)

2011-08-02 10:25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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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房屋登記的范圍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可以參照

  10. 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

  以查驗申請資料為主,實施必要的實地查看

  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11. 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房屋登記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房屋滅失

  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其它

  12. 公用設施和管理用房的登記

  建筑區(qū)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登記

  由開發(fā)企業(yè)在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13. 登記時需要實地查看所情形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在建工程式抵押登記

  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其它

  14. 房屋登記申請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但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由相關共有人申請

  申請登記材料應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應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15. 予以登記的條件(5條件)

  主體一致

  與規(guī)劃證明材料及登記簿記載一致

  申請內容與材料證明事實一致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不存在不予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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