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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產估價師《相關知識》復習資料(16)

2011-08-01 15:2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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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用益物權掌握

  1、概念:對他人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特點:

 ?。?)標的——動產、不動產;

 ?。?)他物權;

  (3)占有、使用、收益——取得使用價值。

  2、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的權利。如,修水渠、路。

  特征:①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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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權——是指支付一定典價,在一定期限內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教材內未出現這個詞,但曾出現在試題中。

  十二、擔保物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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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述: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

  2、特征:

  (1)履行債務;

 ?。?)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以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

  (4)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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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抵押權: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物。

  2、質押權:以動產和或權利憑證為質押物。

  特征:①是一種擔保物權;

 ?、跇说奈镏荒苁莿赢a或財產權利;

 ?、垌氜D移質物的占有;

 ?、苜|權就是質物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3、留置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特征:①以動產為標的物的一種擔保權;實際上是已有物品留下

  ②是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的權利;

  ③一種法定擔保物權。

  十三、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別——反映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利掌握

  物權——靜止的、支配權、公開的、優(yōu)先的、追及性;

  債權——運動的、請求權、不公開的、平等的。

  1、物權主體特定,義務不特定;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對人權;物權公開,債權不公開;

  2、物權優(yōu)先、債權平等;

  3、物權可追及,債權只能請求;

  4、物權按法定設立,債權可以自己設立;

  5、物權專法保護,債權受合同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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