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制度與政策》:房屋租賃合同
4.4房屋租賃合同
4.4.1 租賃合同的一般內容
4.4.2 租賃合同必備條款說明
4.4.3 租賃合同的終止
4.4.1 租賃合同的一般內容
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租賃用途
租賃期限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修繕責任
轉租的約定
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違約責任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4.4.2租賃合同必備條款說明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租賃用途
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確需變動的,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的承租人應與出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租金及交付方式
房屋的修繕責任
出租住宅用房,自然損壞一般由出租人負責修復
經(jīng)營用房,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房屋修繕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另一方合修,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4.4.3 租賃合同的終止
自然終止
租賃合同到期,續(xù)租的應提前三個月提出
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條款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人為終止
無效合同的終止
租賃雙方的原因終止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私自調換使用的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
故意損壞房屋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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