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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法律責任

2011-01-25 11:18  來源:  字體:  打印

  四、法律責任

注冊申請或取得的法律責任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業(yè)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的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td>
監(jiān)督管理中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5)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3.有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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