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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習題班講義精選(132)

2010-11-26 10:38  來源:  字體:  打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xiàn)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chǎn),或者銷毀有關證據(jù)、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ㄒ唬┌l(fā)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fā)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fā)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chǎn)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chǎn)有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jīng)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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