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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合同(十一)

2010-10-11 13:21  來源于網絡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的派出

  1.合 資公司的董事共_____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為__________,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議案,對于需要審查、批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yè)年度終止后__________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議案,以書面發(fā)送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fā)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jiān)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立以及聘請總會計 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yè)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guī)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y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yè)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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