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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知識點:罰則

2010-09-20 09:53  來源:來源網絡  字體:  打印

  五、罰則

  1.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xù)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對有以上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3.檢測檢驗機構在監(jiān)督評審或者監(jiān)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xù)兩次監(jiān)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4.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yè)務范圍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xù),繼續(xù)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5.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xù)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6.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檢測檢驗不嚴格執(zhí)行相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的;

 ?。?)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4)泄漏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yè)秘密的;

 ?。?)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商業(yè)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6)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7)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阻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

 ?。?0)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7.依照《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被處罰的,以及被撤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再次申請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8.《管理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資質證書頒發(fā)機關決定。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安全監(jiān)管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處罰,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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