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 11:32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87條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之債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也可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多數人之債中不分份額地承擔債務,其中每一個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多數債務人稱為連帶債務人。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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