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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09:49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施工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guī)范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人對施工質量應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為此《合同法》第281條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jīng)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里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表現(xiàn)為繼續(xù)履行,同時還要承擔逾期交付引起的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可從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行使擔保債權等方式中選擇適當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安全,關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權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財產(chǎn)。施工人不僅應對施工質量負責,而且應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發(fā)生了質量事故,造成發(fā)包人、最終用戶或者第三者人身財產(chǎn)損害,那么施工人不僅應承擔加害履行違約責任,而且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從而發(fā)生施工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責任競合。為此《合同法》第282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chǎn)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賠償損失,其他受損害人可以根據(jù)侵權責任要求施工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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