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3 13:52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場外應急狀態(tài)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發(fā)布。
2.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jù)受影響地區(qū)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復措施。
3.核事故應急狀態(tài)終止后,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提交場外核事故應急工作的總結報告。
4.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項的安全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時,核電廠的重新起動計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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