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14:4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摘要:進口設備的交貨類別可分為內陸交貨類、目的地交貨類、裝運港交貨類。
內陸交貨類。即賣方在出口國內陸的某個地點交貨。在交貨地點,賣方及時提交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和有關憑證,并負擔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按時接受貨物,交付貨款,負擔接貨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自行辦理出口手續(xù)和裝運出口。貨物的所有權也在交貨后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目的地交貨類。即賣方在進口國的港口或內地交貨,有目的港船上交貨價、目的港船邊交貨價(FoS)和目的港碼頭交貨價(關稅已付)及完稅后交貨價(進口國的指定地點)等幾種交貨價。它們的特點是: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二費用和風險是以目的地約定交貨點為分界線,只有當賣方在交貨點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下才算交貨,才能向買方收取貸款。這種交貨類別對賣方來說承擔的風險較大,在國際貿易中賣方一般不愿采用。
裝運港交貨類。即賣方在出口國裝運港交貨;主要有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習慣稱離岸價格,運費在內價(C&F)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CIF),習慣稱到岸價格。它們的特點是:賣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在裝運港交貨,只要賣方把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后提供貨運單據便完成交貨任務,可憑單據收回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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