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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相關知識:以控制沉降為目的設置樁基時應符合的要求?

2015-04-10 15:2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中第8.5.16規(guī)定:

  以控制沉降為目的設置樁基時,應結合地區(qū)經驗,并滿足下列要求:

  1、樁身強度應按樁頂荷載設計值驗算;

  2、樁、土荷載分配應按上部結構與地基共同作用分析確定;

  3、樁端進入較好的土層,樁端平面處土層應滿足下臥層承載力設計要求;

  4、樁距可采用4倍~6倍樁身直徑。

  【條文說明】八十年代上海市開始采用為控制沉降而設置樁基的方法,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目前天津、湖北、福建等省市也相繼應用了上述方法。開發(fā)這種方法是考慮樁、土、承臺共同工作時,基礎的承載力可以滿足要求,而下臥層變形過大,此時采用摩擦型樁旨在減少沉降,以滿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以控制沉降為目的設置樁基是指直接用沉降量指標來確定用樁的數量。能否實行這種設計方法,必須要有當地的經驗,特別是符合當地工程實踐的樁基沉降計算方法。直接用沉降量確定用樁數量后,還必須滿足本條所規(guī)定的使用條件和構造措施。上述方法的基本原則有三點:

  一、設計用樁數量可以根據沉降控制條件,即允許沉降量計算確定;

  二、基礎總安全度不能降低,應按樁、土和承臺共同作用的實際狀態(tài)來驗算。樁土共同工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隨著沉降的發(fā)展,樁、土的荷載分擔不斷變化,作為一種最不利狀態(tài)的控制,樁頂荷載可能接近或等于單樁極限承載力。為了保證樁基的安全度,規(guī)定按承載力特征值計算的樁群承載力與土承載力之和應大于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產生的作用在樁基承臺頂面的豎向力與承臺及其上土自重之和;

  三、為保證樁、土和承臺共同工作,應采用摩擦型樁,使樁基產生可以容許的沉降,承臺底不致脫空,在樁基沉降過程中充分發(fā)揮樁端持力層的抗力。同時樁端還要置于相對較好的土層中,防止沉降過大,達不到預期控制沉降的目的。為保證承臺底不脫空,當承臺底土為欠固結土或承載力利用價值不大的軟土時,尚應對其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紅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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