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1:5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Ⅰ 基本要求與內容
(1)地基處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結果,如設計要求或協(xié)議有規(guī)定時,應進行地基承力檢驗,以驗證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2)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通過現場載荷確定,其檢測數量按設計要求或協(xié)議規(guī)定但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
(3)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通過現場復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數量為總樁數的0.5%~1%,但不應少于3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樁數的0.5%~1%,但不應少于3根。
(4)單樁承載力很高的大直徑端承樁,可采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確定樁端土的承載力特征值。
(5)載荷試驗加載等級可為8~12級,最大加載壓力不應小于設計要求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2倍,提前終止試驗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并在報告中注明。
(6)地基承載力檢測報告格式見相關資料。
Ⅱ 核查辦法
(1)核查設計文件及檢測報告,檢查檢測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檢測報告格式、內容是否完整,結論是否正確。
(3)核查檢測終止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
(4)核查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Ⅲ 核定原則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項目核定為“不符合要求”。
(1)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測的地基處理工程,無地基承載力檢測報告或檢測數量不足。
(2)檢測報告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填寫不完整,或檢驗方法不符合要求,結論不正確。
(3)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滿足設計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補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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