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11:1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承包人在接到確認后工程變更、簽證的14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承包人因執(zhí)行變更、簽證而要求發(fā)包人補償經濟損失、增加工期的,應當在工程變更價款報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14日內不向發(fā)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則認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變更、經濟補償和工期增加。
2、發(fā)包人應該在收到工程造價變更報告之日起14日予以確認,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工程造價變更報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則認為生效。
3、確定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執(zhí)行:
。1)雙方確認的施工圖預算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已有的價格確定價款。
。2)雙方確認的施工圖預算中沒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條款中的第3.2條執(zhí)行(此處的表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按本條前兩項規(guī)定無法確定變更價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fā)包人確認后執(zhí)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和順延工期。
5、無效變更、簽證不予結算,工期不予順延。
6、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單項變更、簽證及發(fā)包人確認的經濟損失,應累計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支付,超過10萬元的單項變更、簽證應在該工程量完成后的當月并入該月工程進度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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