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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5:51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傳至基礎底面的荷載效應應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
2、對于砌體結構應由局部傾斜值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沉降差控制;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應由整體傾斜值控制,必要時尚應控制平均沉降量;
3、地面有大面積堆載或基礎周圍有局部堆載,沉降計算應計入地面沉降引起的附加沉降;
4、應考慮相鄰基礎荷載影響;當基礎面積系數(shù)大于0.6時,可按基礎外包面積計算基底附加壓力;
5、當建筑物設有地下室且埋置較深時,應考慮基坑開挖后,地基土回彈再壓縮引起的沉降值;
6、對高壓縮性土地基,當基底附加壓力大于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的0.75時,應預測沉降變化趨勢并控制施工期間的加荷速率;
7、宜考慮上部結構、基礎與地基共同作用進行變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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