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15:56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設計用樁數量可以根據沉降控制條件,即允許沉降量計算確定;
基礎總安全度不能降低,應按樁、土和承臺共同作用的實際狀態(tài)來驗算。樁土共同工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隨著沉降的發(fā)展,樁、土的荷載分擔不斷變化,作為一種最不利狀態(tài)的控制,樁頂荷載可能接近或等于單樁極限承載力。為了保證樁基的安全度,規(guī)定按承載力特征值計算的樁群承載力與土承載力之和應大于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產生的作用在樁基承臺頂面的豎向力與承臺及其上土自重之和;
為保證樁、土和承臺共同工作,應采用摩擦型樁,使樁基產生可以容許的沉降,承臺底不致脫空,在樁基沉降過程中充分發(fā)揮樁端持力層的抗力。同時樁端還要置于相對較好的土層中,防止沉降過大,達不到預期控制沉降的目的。為保證承臺底不脫空,當承臺底土為欠固結土或承載力利用價值不大的軟土時,尚應對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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