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規(guī)高頻考點: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2019年二級建造師備考已經開啟,面對繁雜的知識點,如何能夠記住關鍵點?每個關鍵點的高頻知識有哪些?針對這些問題,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為考生們整理了二級建造師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高頻考點知識,希望能夠對你們有所幫助。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15、2014、2012年考點)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二、事故責任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2.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fā)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
3.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受到刑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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