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規(guī)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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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2017、2015、2014、2013、2012年考點)
【考點精講】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定義: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w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征:
1.違約責任的產(chǎn)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wù)為條件的;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后果;
4.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但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具備的條件
1.違反了合同義務(wù)的行為;
2.非違約方只需要證明違約方不符合合同約定;
3.違約方想免責,需要提供免責舉證,法定免責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一)繼續(xù)履行
(二)違約金和定金:
1.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只能選其一。
2.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3.發(fā)生違約才支付,無違約,定金可以抵作價款;
支付定金方違約,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四、違約責任的免除
我國《合同法》僅承認不可抗力為法定的免責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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