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高頻知識點都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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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20172016、2015、2014、2013年考點)
【考點精講】
一、賠償損失:懲罰違約方,依法或依據(jù)合同約定賠償對方所蒙受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具有違約行為;
2.造成損失后果;
3.違約行為與財產(chǎn)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賠償。
三、賠償?shù)姆秶?/p>
1.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
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范圍
直接損失:指財產(chǎn)上的直接減少;
間接損失: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指利潤而非營業(yè)額)。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約定賠償:當事人約定的非違約方不需要證明其損害程度;
法定賠償: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主要形式)需要計算具體金額。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1.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如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償。
2.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未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一)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因發(fā)包人的過錯,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1.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
2.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
3.因發(fā)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
4.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等;
5.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
6.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7.驗收違法行為。
(二)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承擔賠償損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賠償損失。
1.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
2.轉包、違法分包;
3.偷工減料等;
4.與監(jiān)理單位串通;
5.不履行保修義務;
6.保管不善;
7.合理使用期限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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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 教材
2024年9月
報 名 時 間
預計2025年2月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天至一周內(nèi)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6月初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起陸續(xù)公布
合格證領取
查分后2-3個月陸續(xù)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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