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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必考點:承攬合同

2021-04-25 18:4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級建造師備考進行中,為了幫助考生更加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輔導老師整理了202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供大家復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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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知識點

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

知識點17:承攬合同

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1)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經(jīng)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攬人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三人不負責);

(3)有權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對完成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承攬人和定作人都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2.材料檢驗的義務: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均由承攬人負責檢驗,且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義務: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

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2.支付報酬;

3.依法賠償損失;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要賠償。

4.驗收工作成果。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經(jīng)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報考指南

二級建造師_報考指南
  • 大綱 / 教材

    2024年9月

  • 報 名 時 間

    預計2025年2月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天至一周內(nèi)

  •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6月初

  •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起陸續(xù)公布

  • 合格證領取

    查分后2-3個月陸續(xù)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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