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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必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021-04-25 18:44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級建造師備考進行中,為了幫助考生更加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建設工程教育網輔導老師整理了202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供大家復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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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知識點

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

知識點15: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的主觀過錯):

(1)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無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隨時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無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責任。

2.預告解除(勞動者不能繼續(xù)勞動的后果)

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3)原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未能達成變更合同。

報考指南

二級建造師_報考指南
  • 大綱 / 教材

    2024年9月

  • 報 名 時 間

    預計2025年2月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天至一周內

  •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6月初

  •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起陸續(xù)公布

  • 合格證領取

    查分后2-3個月陸續(xù)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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