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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必考點:質權、留置和定金

2021-04-25 17:48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級建造師備考進行中,為了幫助考生更加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建設工程教育網輔導老師整理了2021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供大家復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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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知識點

2021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必考知識點:

知識點5:質權、留置和定金

一、質押的概念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質權的分類

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其他。

三、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丄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報考指南

二級建造師_報考指南
  • 大綱 / 教材

    2024年9月

  • 報 名 時 間

    預計2025年2月

  •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天至一周內

  • 考 試 時 間

    預計2025年6月初

  •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起陸續(xù)公布

  • 合格證領取

    查分后2-3個月陸續(xù)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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