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1.保證的概念
【特別注意】債務人自己不能做保證人,只能由第三人充當。
2.保證方式(兩種)
3.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時的處理(2020年新增)
■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有確定的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無約定時已物先于人保)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 ,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他物或人保由債權選擇)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不能作保證人的機構 | 例外 |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 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
國家機關 |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
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 非公益類可以 |
5.保證合同的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保證的范圍(五類,在合同中可約定)
■主債權
■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7.保證期間及主合同變動
項目 | 內容 |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形式 | 時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主合同變動 | ·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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