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注冊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ㄒ唬┳詸C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枳栽S可的;
?。ㄈ┻`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ㄋ模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頒發(fā)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的;
?。ㄎ澹┮婪梢猿蜂N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責任: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