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8 17:5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建標[2008]1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關于印發(fā)<二○○三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4]43號),我們組織編制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現予以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工作中,應按照《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和本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執(zhí)行,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本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管理和解釋工作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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