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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加無船承運業(yè)務保證金交存方式的公告

2008-12-22 13:34    【  【打印】【我要糾錯】

2008年第41號

  200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確立了無船承運制度。截止到2008年底,已有3000多家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人(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人)通過向“無船承運業(yè)務保證金專戶”交納保證金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資格,無船承運制度的實施有效規(guī)范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

  為進一步保障無船承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我部決定,在現(xiàn)有無船承運業(yè)務保證金以活期存款方式交存的基礎上,為無船承運人增加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證金的選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保證金定期存款的申請。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證金定期存款期限

  保證金定期存款期限為一年或兩年。

  定期存款到期后,一年期存款本息按原存款期限自動轉存,無船承運人無需辦理續(xù)存手續(xù),兩年期需辦理續(xù)存手續(xù)。存款期間若遇利率調整,利率不變,待再次轉存時,按轉存當日的利率計息。如無船承運人辦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則按活期利率計息,不辦理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退款業(yè)務和利息中途轉存業(yè)務。

  無船承運人僅可申請辦理用于本公司(含分公司)經營資格申請所交納保證金的定期存款。

  二、受理方式

  對于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為方便無船承運人,除非無船承運人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我部水運司提出特別書面說明,明確保證金及利息維持活期存款或申請轉存兩年期定期存款,其所交納保證金及利息將于2009年1月31日前一并轉為一年期限定期存款。

  對于2009年1月1日后申請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除非在保證金交納銀行憑證進行特別備注(“活期”或“兩年定期”),保證金將自動按照一年定期存款方式處理。如保證金交納人與申請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不一致,則須在銀行憑證“附加信息及用途”欄注明申請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名稱。

  三、無船承運經營資格終止保證金退款手續(xù)

  無船承運人的無船承運資格終止后,我部將通知招商銀行辦理保證金及利息退款手續(xù),未到期的保證金定期存款按當時活期利率計算利息。

  四、受理部門和聯(lián)系方式

  受理部門:交通運輸部水運司,聯(lián)系電話:(010)65292650,傳真:(010)65292648.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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