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6 09: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建辦市函[2007]98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yè):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以下簡稱154號部令),將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以下簡稱79號部令)同時廢止。為做好154號部令與79號部令的銜接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54號部令實施后,不開展針對新標準的甲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就位、換證工作。已經取得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原資格證書依然有效, 資格有效期屆滿時,按154號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申報材料,按照79號部令要求進行初審,并請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號部令進行審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請和延續(xù)申請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申報材料,按154號部令規(guī)定受理審查。
四、對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間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符合154號部令標準要求的,頒發(fā)有效期為五年的資格證書;對未達到154號部令標準,但達到79號部令標準的,頒發(fā)有效期為一年的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按154號部令規(guī)定受理審查。
五、請各地根據本地區(qū)實際,認真做好154號部令的學習宣傳工作,使各有關單位正確理解、把握154號部令的基本原則、資格標準、管理程序,切實做好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的銜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