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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7-02-16 09:28    【  【打印】【我要糾錯】

建辦市函[2007]98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yè):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以下簡稱154號部令),將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以下簡稱79號部令)同時廢止。為做好154號部令與79號部令的銜接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54號部令實施后,不開展針對新標準的甲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就位、換證工作。已經取得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原資格證書依然有效, 資格有效期屆滿時,按154號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申報材料,按照79號部令要求進行初審,并請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號部令進行審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請和延續(xù)申請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申報材料,按154號部令規(guī)定受理審查。

  四、對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間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符合154號部令標準要求的,頒發(fā)有效期為五年的資格證書;對未達到154號部令標準,但達到79號部令標準的,頒發(fā)有效期為一年的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按154號部令規(guī)定受理審查。

  五、請各地根據本地區(qū)實際,認真做好154號部令的學習宣傳工作,使各有關單位正確理解、把握154號部令的基本原則、資格標準、管理程序,切實做好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的銜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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