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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1 16: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規(guī)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仍未搬遷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組織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進行聽證。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申請文件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fā)。
第五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姓䦶娭撇疬w申請書;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
。ㄈ┓课莶疬w裁決書及送達回證;
。ㄋ模┱{解記錄;
。ㄎ澹┌仓糜梅炕蛑苻D用房準備情況;
。┢渌C明材料。
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并責成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執(zhí)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載明行政強制拆遷日期,督促其自動履行搬遷義務。被拆遷人逾期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六條 執(zhí)行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在強制拆遷15日前,向被拆遷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可以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必要時,可以由公證機構對送達方式進行公證。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執(zhí)行部門應當通知拆遷人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xù)并做好強制執(zhí)行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執(zhí)行部門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被拆遷人員所在單位代表到場,到場的基層組織代表應當做好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及執(zhí)行見證工作。
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執(zhí)行部門應當委托公證機構對被拆遷人房屋及其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屋及其裝飾裝修進行評估。
第八條 行政強制拆遷后,執(zhí)行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物品。被拆遷人逾期拒絕領取的,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遷人拒絕接受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的,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
第九條 執(zhí)行部門應當對整個行政強制執(zhí)行過程做好記錄,并由執(zhí)行人員和協助執(zhí)行單位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zhí)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zhí)行部門、協助執(zhí)行單位和執(zhí)行依據;
。ǘ┍粓(zhí)行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所或者被執(zhí)行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ㄈ﹫(zhí)行地點和執(zhí)行時間;
。ㄋ模┍粓(zhí)行人履行義務情況和被拆遷房屋現狀;
(五)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F場執(zhí)行負責人、協助執(zhí)行單位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記錄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記錄制作時間。
第十條 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提供的周轉用房應當確保被拆遷人的正常生活并具有合法的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對拒絕、阻撓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金壇市、溧陽市以及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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