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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1-11 15: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浙土復[1996]12號
浙土復[1996]12號舟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舟土(96)第4號《關于執(zhí)行土地法律法規(guī)有關問題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農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是依法行政,其審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二、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后,受讓方必須根據出讓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改變用地性質進行新建、翻建、擴建房屋的,必須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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