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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

2006-04-24 12:47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理州境內國家和省審批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其他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單位和個人之間的關系,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補償補助政策不落實,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條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的發(fā)展觀,實行開發(fā)性移民,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促進移民安置區(qū)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逐步實現移民與安置地群眾共同致富。

  第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實行“政府負責、投資包干、業(yè)主參與、綜合監(jiān)理”的管理體制。全州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項目法人單位緊密配合的機制運行。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機構建設,保障移民機構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提供和創(chuàng)造安置條件,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包括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編制移民安置規(guī)劃、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實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內容。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州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安置選點方案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ǘ⿲⑹、州人民政府(或授權省、州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干協議”中的具體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并負責指導、檢查、督促本行政區(qū)內移民安置任務的實施。配合規(guī)劃設計單位、上級移民主管部門開展移民安置規(guī)劃的編制等相關工作。

 。ㄈ┌凑沼嘘P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管理移民資金;組織對縣(市)人民政府移民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負責移民安置的計劃統計工作。

  (四)組織編制省立項(核準或備案)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報告,并報省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ㄎ澹┡c項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綜合監(jiān)理機構對省立項(備案)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項目開展綜合監(jiān)理工作,參與縣級移民安置項目的竣工驗收。

 。┙M織本行政區(qū)內移民安置項目管理責任單位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驗收。

 。ㄆ撸┳龊靡泼駚硇艁碓L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ò耍┙M織本行政區(qū)內移民的生產技能培訓。

  (九)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內的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移民安置法律法規(guī),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時妥善處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庫區(qū)和移民安置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

 。ǘ┩扑]移民安置方案,并與規(guī)劃設計單位和上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完成本行政區(qū)內的移民安置規(guī)劃設計和施工設計工作。

 。ㄈ┌凑帐、州人民政府(或授權省、州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移民安置任務及投資包干協議”要求,分解、落實、完成本行政區(qū)內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任務。

  (四)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guī)劃設計方案,管理移民資金,組織對單項移民工程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編報本行政區(qū)內移民安置實施項目及資金使用年度計劃,按要求上報移民安置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統計報表。

 。ㄎ澹└鶕h(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與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土地調整工作協議”。

  (六)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經批準的移民安置施工設計,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程。

 。ㄆ撸┌凑铡肮_、公正、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的原則,對移民安置補償投資方案進行公示,充分聽取移民群眾意見,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護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八)負責本行政區(qū)內移民安置實施項目的自查自驗工作。

  第三章 規(guī)劃設計

  第九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地的自然、經濟等條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編制移民安置規(guī)劃。規(guī)劃設計應當符合《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第十條 移民安置規(guī)劃未按《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報經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工程建設項目、辦理土地(林地)征占用手續(xù),項目法人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guī)劃必須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二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guī)劃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依法安置,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fā)展的基本要求。

  (二)以農為主,以安置區(qū)資源環(huán)境承載能力為基礎,實事求是,科學規(guī)劃。

 。ㄈ﹫猿挚沙掷m(xù)發(fā)展與資源綜合利用開發(fā)和環(huán)境保護相協調。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區(qū)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靠近公路、城鎮(zhèn)、市場,具有較好的發(fā)展前景。

 。ǘ┧、電、路等基礎設施以及學校、醫(yī)療、商業(yè)等公共設施較為完善。

 。ㄈ┱{整給外遷移民的耕地和其他用地應當相對集中連片,便于耕種和管理。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條 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費、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應當計入移民個人財產,專項用于移民住宅建設或自行安置包干費用。其他補償費原則上計入集體補償所得,專項用于解決移民的生產問題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分為規(guī)劃安置和自行安置兩種。

  (一)對規(guī)劃安置的移民,屬于外遷安置的,原則上由安置地政府統一規(guī)劃設計,由移民按統建和自建相結合的原則建蓋住宅。其中,統建的,依據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分配住房,生產用地統一配置;自建的,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存入戶主專戶,用于住宅建設,生產用地統一配置。屬于就地安置的,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存入移民戶主專戶,由移民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使用,專項用于移民,按規(guī)劃要求自建住宅。移民生產用地實行統一配置,移民安置點的基礎設施實行統一建設。

 。ǘ⿲ψ孕邪仓玫囊泼,按照“本人申請,逐級審查,依法公證,張榜公布,貨幣兌現”的程序辦理手續(xù)后,將被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計入個人財產,補償所得發(fā)給本人。

  第十六條 移民安置方案一經批準,經安置或兌現后,移民不得拖延搬遷或拒絕搬遷,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補助,不得干擾其他移民搬遷。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后,移民依法享有與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移民的合法權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為移民辦理戶籍登記、子女就學及土地、山林和房產確權發(fā)證等手續(xù)。

  第十八條 移民安置實行項目責任制,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為項目實施第一責任人,移民行政管理部門法定代表人為第二責任人。依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和補償投資,對移民安置任務、質量、資金、檔案管理負總責。

  州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州級國有和國有控股單位恢復重建項目的實施。縣(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州組織實施以外的所有項目。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政策法規(guī)和基本建設程序分級分類管理,單體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移民安置項目責任單位,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依據

  有關規(guī)定推行“代建制”,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并與之簽訂進度、質量、資金包干合同。

  第二十條 移民外遷安置是指跨鄉(xiāng)(鎮(zhèn))或跨縣(市)的移民安置方式。州內跨縣、(市)外遷安置,由州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確定跨縣(市)安置地和恢復生產生活的主要措施,報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一條 跨縣(市)安置移民的補償費按移民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計算,同時還應當考慮遷出地與遷入地經濟水平的差異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跨縣(市)安置的少數民族移民,應當享有原計劃生育等少數民族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電站發(fā)電增值稅屬地方享有部分,按外遷移民占水電工程移民人數的比例計算分成,由州財政局通過轉移支付,分配給接收地財政,用于發(fā)展地方經濟和安置地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遷出地和遷入地的人民政府要簽訂《移民外遷安置協議》。遷出地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的標準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管理費等資金劃撥給遷入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第二十五條 搬遷費和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補償費、農副業(yè)設施補償費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遷出地縣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二十六條要統一劃撥移民建房的建設用地,統一進行規(guī)劃設計和基礎設施建設,移民房屋建設方式應當在充分征求移民意愿的基礎上,由遷入地人民政府選擇確定設計方案。   第二十七條移民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實行計劃管理,按項目使用。各級移民行政管理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銀行設專門賬戶,建立、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等制度,將移民機構建設、行政辦公,日常業(yè)務經費與移民補償、補助、建設項目等資金分戶分賬管理,不得互相擠占和挪用。

  第五章 安置驗收

  第二十八條移民安置驗收是在移民安置單體項目驗收的基礎上,依據批準的移民安置實施規(guī)劃和施工設計進行驗收。州級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省移民行政管理部門對州級項目組織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按規(guī)定辦理項目管理交接手續(xù)?h級項目在省移民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由州級移民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按規(guī)定辦理項目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不同階段驗收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guī)定,認真準備工程規(guī)劃設計、工程概算編制、工程監(jiān)理報告、工程質量檢查意見、工程結算與審計報告等重要資料,為驗收提供詳實依據。驗收結束后,應將上述重要資料整理歸檔。

  第三十條 移民安置驗收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負責組織驗收的移民行政管理部門應明確通知被驗收單位移民安置實施工作結束,同意轉入后期扶持階段。對移民安置驗收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fā)現要嚴肅查處。

  第六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一條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務是對移民后期生產和生活進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水平。移民后期扶持的對象是經國家批準界定的水庫淹沒影響區(qū)、工程占地區(qū)和移民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內的移民。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后期扶持規(guī)劃設計報告認真抓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經過后期扶持,移民生產生活仍然十分困難需要延長扶持時間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按程序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庫區(qū)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采取各種措施,擴大生產門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衛(wèi)生等建設項目,分配支農、扶貧等各類資金時,對庫區(qū)及移民安置區(qū)予以優(yōu)先照顧。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市)移民機構和使用移民管理資金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向上級移民管理機構、移民綜合監(jiān)理單位報送移民工程完成情況和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報表,加強對移民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移民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以及移民經費的使用納入重點審計范圍。移民工程竣工和移民安置驗收時,必須進行終結審計。要按照“下審一級”的原則,由上一級政府審計部門對下一級政府移民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監(jiān)察、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 經核實的淹沒實物指標,分解到農村集體

  單位或安置點的概算、財產補償標準、移民安置點規(guī)劃、移民建設項目、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等,應按期在鄉(xiāng)(鎮(zhèn))、村(組)所在地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成績顯著的,州人民政府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泼癜徇w前兩年簽訂完搬遷協議的;

 。ǘ┌匆(guī)定及時兌現移民個人補償補助的;

 。ㄈ┌雌谕瓿梢泼癜仓猛恋赜袃斦{整的;

 。ㄋ模┮泼癜徇w前兩年內完成耕地開墾任務,并及時開展土地熟化工作的;

 。ㄎ澹┨崆巴瓿梢泼癜仓命c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移民房屋建設,工程質量優(yōu)良的;

 。┐_定外遷的移民如期遷出,己經安置的移民無擅自返遷的;

 。ㄆ撸┰谝泼窆ぷ髦杏衅渌怀霰憩F的。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消極怠工,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ǘ┡灿谩⑶终、貪污移民資金的;

 。ㄈ┪唇浥鷾剩米愿淖兗航浥鷾实囊泼癜仓梅桨负蛯嵤┮(guī)劃,導致嚴重后果的;

 。ㄋ模o理拖欠移民經費,影響移民工作正常進行的;

 。ㄎ澹﹪覚C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移民合法權益的;

  (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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