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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07 16:38 建設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城房經字[1987]第5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于12月1日以(87)財稅地字第030號文,發(fā)出《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通知中說:“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顧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它非營業(yè)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jù)當?shù)鼐唧w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辦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根據(jù)具體情況,與稅務部門聯(lián)系,妥善解決房管部門經租房產的居民住房與非營業(yè)用房的房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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