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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1999-03-26 09:18    【  【打印】【我要糾錯】

  1998年8月27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不含上街區(qū))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凡在本市市區(qū)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具體負責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規(guī)劃、建設、市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輛和車輛行駛

  第四條 對本市的機動車實行總量控制,優(yōu)化車輛結構,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標、安全性能差的機動車。

  本市機動車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機動車必須按規(guī)定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行駛。

  個人購置的機動車,不得以單位名義申領牌證;單位購置的機動車,不得以個人名義申領牌證;地方機動車不得使用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牌證。

  第六條 機動車不得懸掛遮擋車輛號牌的各種標牌;駕駛室兩側的車窗玻璃和前后的車窗玻璃上不得張貼遮陽膜,不得張貼、噴涂妨礙駕駛視野的廣告及其他文字、圖案,不得附加妨礙駕駛視野的物品;駕駛室儀表臺上不得擺放各種標牌。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劃定公共交通車輛專用車道、摩托車專用車道、其他車輛專用車道、單行道,規(guī)定車輛禁(限)行、禁(限)停區(qū)域和禁(限)行時間。

  第八條 道路上設有專用車道的,車輛必須在其專用車道內行駛。其他車輛遇有障礙物必須借專用車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本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

  第九條 禁止摩托車、非機動車在高架立交橋和高架路上通行。

  禁止拖拉機、農用機動車、機械驅動三輪車、畜力車在市區(qū)道路上通行,特殊情況確需通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限制貨運機動車、三輪車、人力車在市區(qū)道路上通行。

  第十條 禁止機動車在行車道內任意停車和逆向行駛。

  禁止機動車在行駛中任意掉頭、截頭猛拐。

  第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可以在下列道路、路段和地點順向停車上下乘客:

 。ㄒ唬┰谲囆械烙覀葎澯信R時停車標線的范圍內;

  (二)在無人行道隔離護欄的非禁停區(qū)域;

 。ㄈ┛瓦\出租汽車固定停車點和候客車位。

  禁止客運出租汽車在機動車道和無候客車位的固定停車點以及妨礙交通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固定停車點和候客車位,應根據方便群眾和社會需要的原則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會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統(tǒng)一劃定。

  第十二條 在市區(qū)禁鳴區(qū)內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禁鳴區(qū)由市公安機關公告并設置禁鳴標志。

  第十三條 凡在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注冊的機動車改型、改色和總成變更的,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禁止涂改或偽造機動車的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和機動車號牌。

  第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機動車改型、改色、總成變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輛維修業(yè)務時,應向車主查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對沒有證明的,維修單位不得承接。

  第十五條 維修外表損壞的機動車的單位或個人,應對維修車輛登記立檔,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

  第十六條 符合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的車輛必須及時報廢,不得買賣和行駛。

  第三章 駕駛人員

  第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供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人員,應當是下肢殘疾、身體其他部位正常、持有殘疾證,并按規(guī)定考試合格取得殘疾人專用的機動車駕駛證照的殘疾人。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駕車行駛中不得查看傳呼機、使用移動電話或車載電話等通訊工具。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實行交通違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通過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協(xié)助搶救受傷人員。

  第二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谠O有非機動車專用信號的路段,應按信號行止;遇停止信號須在停車線內依次停車等候,不準用繞行的方法通過燈控路口;

  (二)騎自行車可以帶一名學齡前兒童;

 。ㄈ┎粶薁恳渌囕v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ㄋ模┎粶试趧澏ǖ耐\噮^(qū)域外停放。

  第四章 行人與乘車人

  第二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ㄟ^燈控路口時,按信號行止;

 。ǘ┎坏檬褂煤当⒒逶谲囆械、人行道上滑行;

 。ㄈ┎坏梅礁綦x護欄;

 。ㄋ模┎坏迷谲囆械郎贤其N商品、散發(fā)宣傳品及其他物品;

 。ㄎ澹┎坏迷诟呒芰⒔粯蚝透呒苈飞贤ㄐ小

  第二十三條 在非機動車車行道上推行摩托車或者非機動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靠右側邊緣順向推行,設有交通指示標志的,按交通指示標志所示推行;

  (二)不得并排推行;

  (三)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guī)則推行。

  第二十四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迷跈C動車車行道上候車;

 。ǘ┎坏孟蚰嫘械目瓦\出租汽車招停;

 。ㄈ┎坏孟蜍囃鈷仈S物品;

 。ㄋ模┰谲囆械郎,不得從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ㄎ澹C動車未停穩(wěn)時不得上下車;

 。┰趦奢、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乘坐時,必須戴頭盔面向前輪方向騎坐。

  第五章 道路與停車場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的發(fā)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道路的規(guī)劃、設計應考慮公共交通車輛?空、調頭站的設置、布局,保障公共交通車輛停靠站時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在始、終點有停車場地。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設置交通設施。道路建設竣工后,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參加驗收。道路交通設施日常的設置、更新、維修、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增設交通標志、標線。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移動、覆蓋、拆除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 營業(yè)性客運車輛和單位專用班車的行駛路線、站點設置,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機動車?空军c不得作為停車場使用。

  公共交通車輛必須在設置的停車站點的停車方位線內?俊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上設置的廣告,不準遮擋路燈、燈光信號、交通標志,不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對市區(qū)道路擅自挖掘、占用。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需要延長施工期限或者擴大施工面積的,應提前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為維修道路,確需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道路作業(yè)外,須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協(xié)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施工結束后,應及時組織修復路面。

  第三十條 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樹和更換電線桿、線具以及打開地下管道井蓋等作業(yè)影響道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第三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納入城市規(guī)劃,實行有償使用。

  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興建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不得作為營業(yè)性客貨運輸集散場地。

  公共停車場和經批準在道路上設置的臨時停車場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qū)、會堂、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yè)場所、醫(yī)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必須按規(guī)定同時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庫)和非機動車停車場。

  按規(guī)定配建的停車場(庫),未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減少使用面積。

  現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規(guī)定配建停車場(庫)的,有條件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應當自建停車場(庫),也可以提供場地與其他單位聯合建設停車場(庫)。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按規(guī)定在方便出入的位置設置殘疾人專用車位,并設置明顯標志。其他車輛不得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費。

  第三十四條 禁止機動車在車行道、人行道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停放。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強行拖離,拖離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ㄒ唬┻`章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三)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又不能及時自行拖移,影響道路暢通的。

  第六章 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按下列規(guī)定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ㄒ唬┬麄髫瀼氐缆方煌ü芾矸、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交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ǘ└鶕煌ò踩男枰,建立駕駛員管理制度,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檢查;

 。ㄈ┙C動車使用、檢查、維修、保養(yǎng)制度,保證車況良好;

  (四)協(xié)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維護門前的交通秩序;

 。ㄎ澹┙⒔煌ò踩剳椭贫。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經常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按規(guī)定參加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組織的交通安全學習。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就財產損失賠償協(xié)商不一致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對財產損失組織評估。評估財產損失,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委托專業(yè)部門和專業(yè)人員進行。

  當事人對財產損失評估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重新評估。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組織重新評估,并在三十日內作出重新評估結論。

  評估費用,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條 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需要修理的,由交通事故當事人確定修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修理單位。

  第四十一條 無本市常住戶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明的交通肇事嫌疑人,未提供有效擔保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或車主的有關物品直至結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交通事故的,養(yǎng)護維修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ㄒ唬┑缆窊p壞或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及其他道路附屬設施缺損,養(yǎng)護維修單位未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挖掘、維修道路時,施工單位未按規(guī)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ㄈ┚S修、檢修或施工完畢后,未及時恢復原狀的。

  第四十三條 事故車輛的車主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三個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受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公告后滿三個月,事故車輛車主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受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依法拍賣事故車輛。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交通警察處理交通違章行為時,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做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十五條 對事故、違章多發(fā)單位或拒絕履行交通安全責任的單位,可責令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整頓。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改正,處以三百元罰款或警告,可并處吊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處以一百元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六項的,處以二十元罰款或警告。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對車輛強制報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的建設單位擅自改變按規(guī)劃配建的停車場(庫)使用性質或擅自減少停車場(庫)使用面積的,每改變或減少一平方米處以五百元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恢復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或使用面積。

  第五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闖紅燈或在禁鳴區(qū)內鳴喇叭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并可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五十三條 擅自在道路上設置、移動、覆蓋、拆除交通設施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和乘車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已作出罰款處罰,非機動車駕駛人員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暫扣非機動車輛,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暫扣的非機動車輛。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執(zhí)行職務,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報警、指令后,不及時趕到現場并依法處理的;

  (三)暫扣車輛、證件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交的;

  (四)處罰不出具處罰決定書,暫扣車輛、證件不出具暫扣憑證的;

 。ㄎ澹┐蛄R、侮辱當事人的;

  (六)使用被扣車輛的;

  (七)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縣(市)、上街區(qū)市區(qū)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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