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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1996-01-01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蘇建招(1996)338號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各省轄市建委、省各有關部門、單位,部屬和外省市駐蘇單位:

  現將《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凡一九九六年度新開工項目未辦理報建手續(xù)的,需補辦報建手續(xù)。

  附:《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掌握本省工程建設投資規(guī)模, 規(guī)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根據《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建設的基本建設及技改項目。凡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建設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報建手續(xù)。

  第三條 江蘇省建設委員會是本省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主管部門,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所管轄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招投標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有關政策與規(guī)定;

  2、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進行登記;

  3、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4、查處隱瞞不報等違章行為;

  5、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綜合的工作建設項目的報建情況。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經國家部、委立項審批的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項目;經省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項目(含外資和國內私人投資項目);省屬單位項目;屬于國家和省授權開發(fā)區(qū)審批及規(guī)定由企業(yè)自主審批且需報省備案的項目;國家部委和外省市駐蘇單位在本省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業(yè)主)應向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報建。

  經市、縣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項目(含外資和國內私人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業(yè)主)應向所在市、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報建。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項目建設內容

  4、投資規(guī)模

  5、資金來源

  6、當年投資額

  7、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8、發(fā)包方式

  9、基建班子及工程籌建情況

  10、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書

  第七條 報建程序:

  1、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文件被批準或報送備案后,建設單位(業(yè)主)應當在30日內按第五條規(guī)定向有權部門領取《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

  2、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如實填寫;

  3、向有權部門報送《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并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4、各級招投標管理部門對符合規(guī)定的報建申請,應當在自報送之日起三日內辦結。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guī)模有變化時, 建設單位(業(yè)主)應當及時到原報建部門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九條 按規(guī)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 規(guī)劃部門不得發(fā)放規(guī)劃許可證,招投標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x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十條 對違反第九條規(guī)定的單位,根據有關規(guī)定,要追究建設單位(業(yè)主)、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招投標權、停止施工等處罰。

  第十一條 各市招投標辦公室應于每月5日前向省招投標辦公室報送上月《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匯總表》(表式附后)。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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