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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

2002-12-06 10:4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福建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助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和章程;

 。ǘ┯泄潭ǖ慕洜I場所;

 。ㄈ┯蟹媳疽(guī)定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過渡周轉房;

 。ㄋ模┓、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單位名稱核準,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資格認定后,持《資格證書》和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與拆遷規(guī)模相適應的拆遷能力和一定含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按其資格條件劃分為一、二、三三個等級。

  一級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

  (二)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負責人;

  (三)有專職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經濟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結構工程師不少于2人、建筑或房地產經濟師不少于1人、房地產估價師不少于1人、會計師不少于1人,相應初級職稱的工程、經濟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評估員不少于3人);

 。ㄋ模┚哂5年以上從事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經歷;

 。ㄎ澹├塾嫵袚^30萬平方米以上規(guī)模的房屋拆遷。

  二級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再Y金不低于100萬元;

 。ǘ┯泄潭ㄞk公場所和專職負責人;

 。ㄈ┯袑B氈屑壜毞Q以上的工程、經濟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結構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會計師各不少于1人),相應的初級職稱工程、經濟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產評估員不少于2人);

 。ㄋ模┚哂3年以上從事拆遷安置工作經歷;

 。ㄎ澹┆毩⒊袚^20萬平方米以上規(guī)模的房屋拆遷。

  三級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再Y金不低于75萬元;

 。ǘ┯泄潭ㄞk公場所和專職負責人;

 。ㄈ┯袑B毥ㄖY構工程師1人,初級以上的工程、經濟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產評估員不少于2人)。

  試用期不滿一年或兼職聘用的技術人員不得計入所在房屋拆遷單位的技術人員總數(shù)。

  對于拆遷實績和經歷達不到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一、二級房屋拆遷單位可降低一個等級審定。

  第七條 各級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擔拆遷規(guī)模如下:

  一級房屋拆遷單位承攬拆遷項目規(guī)模不受限制;

  二級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攬被拆遷區(qū)域規(guī)模8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遷項目;

  三級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攬被拆遷區(qū)域規(guī)模4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遷項目。

  第八條 申請拆遷資格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等級申報表》一式三份;

 。ǘ┲饕撠熑似赣脮蛉温毻ㄖ;

 。ㄈ┕潭ㄞk公地點證明;

 。ㄋ模┞毠せ麅裕

  (五)聘用人員的聘用合同;

  (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ㄆ撸┱鲁毯蜁嫀熓聞账鼍叩尿炠Y證明。

  第九條 《資格證書》由省建設廳統(tǒng)一核發(fā)。

  房屋拆遷單位應持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申報材料,逐級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建設廳審批并核發(fā)《資格證書》。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30日內,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破產、歇業(yè)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yè)務前,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同時,向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注銷《資格證書》,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年檢制度。

  凡成立滿一年的房屋拆遷單位,均應按規(guī)定申請資格年檢。

  年檢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顖蟆赌隀z手冊》一式三份;

 。ǘ顿Y格證書》副本;

 。ㄈ┓ǘù砣嘶蛑饕撠熑俗兏模瑧街鞴軝C關任命書或董事會聘任書;

 。ㄋ模┬略黾佑新毞Q的專業(yè)人員的,應附職稱證書復印件和人員來源證明;

 。ㄎ澹⿻嫀熓聞账鼍叩尿炠Y證明,減資的還應附減資說明;

 。┦欠翊嬖诒疽(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說明。

  《年檢手冊》內填報的各項指標實際發(fā)生數(shù),凡統(tǒng)計年報有的應與統(tǒng)計年報內相應的指標相同。指標的解釋與統(tǒng)計報表規(guī)定的相同。

  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年檢時間為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房屋拆遷單位應在每年三月十日前向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報資格年檢。

  縣(市)屬房屋拆遷單位經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三月二十日前報設區(qū)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省直及設區(qū)市屬房屋拆遷單位由設區(qū)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房屋拆遷單位存在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證明該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設區(qū)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將經審核的縣(市)房屋拆遷單位年檢材料,在三月底前匯總報省建設廳審定。

  經審定的《年檢手冊》作為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的必備附件。未申報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承接拆遷任務。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記入其行為檔案,其資格年檢按不合格處理,或者降低其資格等級:

 。ㄒ唬┏奖疽(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范圍承擔拆遷任務的;

 。ǘ﹤卧、涂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ㄈ┙邮軉挝弧人掛靠的;

  (四)與拆遷人惡意串通,損害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利益的;

 。ㄎ澹┰趯嵤┎疬w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求其依法處理的投訴問題,拒不處理或者拖延處理的,以及未按要求反饋處理情況,情節(jié)嚴重的。

  房屋拆遷單位年檢不合格的,在其糾正有關行為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前,不得承攬新的拆遷業(yè)務。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的升、降級結合年檢進行。

  申請資格等級升級的房屋拆遷單位,應附拆遷實績和經歷等總結材料及各設區(qū)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考核結論;經年檢審查確定降級的房屋拆遷單位,各設區(qū)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審查意見中寫明降級的主要理由。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時,應當與拆遷人依法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需載明委托的形式、拆遷地點、范圍、任務、費用、安置方式、時間、安置房和周轉房的數(shù)量和提供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必須訂立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讓《資格證書》!顿Y格證書》遺失的,必須公開登報申明作廢后,方可向省建設廳申請補發(fā)。

  第十七條 省建設廳應當對從事房屋拆遷業(yè)務的人員進行業(yè)務、技術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發(fā)給《拆遷工作證》,持證上崗從事拆遷工作;未經專業(yè)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八條 拆遷房屋的拆除工程應當由具備相應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和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和拆遷工作制度,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和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拆遷安置統(tǒng)計報表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必須信守合同,依法從事拆遷活動。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準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將其調離崗位:

  (一)在拆遷過程中以權謀私,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ǘ┕ぷ鞣绞胶唵未直蛘哒咚降,激化拆遷矛盾,群眾多次投訴的。

  房屋拆遷單位未按規(guī)定將前款規(guī)定人員調離崗位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處理。

  拆遷人申請自行拆遷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具備與拆遷規(guī)模相適應資質等級條件,并在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提出。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注明。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福建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閩建房[1996]8號《福建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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