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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25 11: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3號
《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2000年5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7月7日起施行。《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在重慶市 轄區(qū)停止適用。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測繪行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 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條例:
。ㄒ唬┐蟮販y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界線測繪以及航空攝影與衛(wèi)星遙感測繪、數(shù)字化測繪等;
(二)建立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tǒng);
(三)編制、印刷、出版地圖和制造相應的地圖產品;
。ㄋ模┦褂煤凸芾頊y繪成果;
。ㄎ澹┰O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y繪行政管理及與測繪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本市的測繪管理采取統(tǒng)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重慶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測繪工作;市級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yè)測繪工作;區(qū)、縣(自治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按各自 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規(guī)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監(jiān)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在測繪活動中應用高新技術,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測繪規(guī)劃與實施
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的基礎測繪和重 大測繪項目規(guī)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其他部門編制本部門的專業(yè)測繪規(guī)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列入全市測繪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市一般使用國家坐標系統(tǒng)和高程系統(tǒng),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在 城市范圍內設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必須與國家坐標系統(tǒng)相關聯(lián),并經市測繪行政主 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于、等于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采用城市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進行分幅和編號;小于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采用國家坐標系統(tǒng),并納入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 圖系列。
第八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所需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九條 建立基礎測繪更新制度,定期更新基礎測繪資料。重點地區(qū)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 一比例尺地形圖三至五年更新一次,小于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五至十年更新一次;其 他地區(qū)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前款組織實施。
第十條 建立地下管線測繪的動態(tài)更新制度。經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下管線工程,建 設單位必須按照全市統(tǒng)一的技術標準,在開工前進行定線測量,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市測 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五百分之一至一萬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測量規(guī)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協(xié)調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規(guī)劃,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協(xié)調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 本市地籍測繪及房產測繪規(guī)劃,由市土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協(xié)調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 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單位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區(qū)、縣(自治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
本市各專業(yè)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yè)測繪的,其測繪資格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各專業(yè)測繪單位承擔本專業(yè)以外的測繪任務及軍事測繪單位承擔民用測繪任務,必須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區(qū)域和作業(yè)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五條 市外測繪單位進入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承擔單項測繪任務的,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測繪資格證書》并登記備案 .
市外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設立常駐機構,并從事測繪活動的,其測繪資格等級應按常駐機構的技術力量重新核定。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或其他有相應權限的部門批準的國外或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行政 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與本市有關單位合作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并在測繪前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批準文書。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
測繪項目甲乙雙方應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收費標準,不得超過規(guī)定范圍壓價或抬價。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活動所取得的以下成果:
。ㄒ唬┐蟮販y量、地下管線及其他測繪的數(shù)據和圖件;
。ǘ┖娇諗z影與衛(wèi)星遙感測繪的底片、磁帶;
。ㄈ└黝惤橘|的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他專題地圖);
。ㄋ模┢渌嘘P的地理數(shù)據;
。ㄎ澹┡c測繪成果有直接關系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yè)測繪成果,應當按照 有關規(guī)定無償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區(qū)、縣(自治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匯交測繪 成果目錄(含結合圖)或副本;正式印刷的地圖,應匯交樣圖。
第二十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guī)定》和市人 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區(qū)、縣(自治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 辦理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有關手續(xù)后,方可到相應單位抄錄。
第二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jiān)督。
市有關專業(yè)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專業(yè)測繪成果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質量管理的指導。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保證體系,不得提供質量不合格的測繪成果。
第二十二條 編制、出版各種地圖,應執(zhí)行國家新聞出版、地圖編制、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xù)。
編制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繪有本市行政區(qū)域界線的保密地圖、內部地圖、公開地圖、各種專題地圖,編制單位或出版單位在地圖印刷或展示前須將試印樣圖送市民政部門審核、市測繪 行 政主管部門審批。在電視、報刊上使用的時事宣傳地圖的審查,實行即送即審的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 市內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標準樣圖,由市民政部門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外提供保密的測繪成果,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并報市保密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測量標志管理
第二十五 條本條例所稱測量標志,是指測繪單位為進行測量而埋設或建造的各種標石、標志和覘標。測量標志分為永久性測量標志和臨時性測量標志。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覘標和標石標志,全球衛(wèi)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變形測量的固定標志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管理本轄區(qū)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其他專業(yè)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量標志。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負責標志的日常保養(yǎng)與維護,應委托當?shù)赜嘘P部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測量標志,并與其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協(xié)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義務 ,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永久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進行危 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 量標志或者使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取得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單位的同意,并按規(guī)定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支付遷建費用后方可進行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工作,遷建工作必須在市測繪行政主管部 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應持有《測繪工作證》,接受保管該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的查詢,確保測量標志的完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停 止測繪,沒收其違法測繪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測繪標準取費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 款。
。ㄒ唬┪慈〉谩稖y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測繪任務的;
(二)進入本市的市外測繪單位未進行資格驗證的;
。ㄈ┏鲈S可證核準范圍承擔測繪任務的。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規(guī)定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yè)測繪成果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 區(qū)、縣(自治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匯交,對拒不按規(guī)定匯交的,可責令其 停止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十二條 擅自復制、轉讓測繪成果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區(qū)、縣(自治縣、市)管 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有權收回或責令其收回,并可處標準取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侵犯 知識產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測繪單位向用戶提供質量不合格測繪成果的,應當負責補測或重測,承擔賠償 經濟損失的責任,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次測繪成果不合格的,由市測繪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guī)定降低其測繪資格等級直至取消測繪資格。
第三十四條 地圖印刷或展示前,未按本條例規(guī)定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市測繪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發(fā)行,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注銷 其地圖編制資格,或建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地圖出版資格。
第三十五條 在提供測繪成果和地圖編制過程中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治安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p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ㄈ┰诰嘤谰眯詼y量標志五十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
。ㄋ模┰跍y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ㄎ澹┰跍y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
。┥米圆鸪O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
(七)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八)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遷建費用的;
。ň牛┻`反測繪操作規(guī)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到損壞的;
。ㄊo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ㄊ唬┢渌袚p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工作或者阻撓測繪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實施 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測繪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測繪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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